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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被“两”卖 法院判:退480万再赔480万!
2019年1月,李某与某置业公司签订认购协议及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双方约定,李某于2019年1月31日前一次性交清房款480万元,某置业公司于2019年6月30日之前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网签,如果某置业公司未在约定日期网签,要向李某退还全部房款并按10%支付赔偿违约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李某已按认购协议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被告某置业公司也应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被告某置业公司隐瞒了已经将房屋先于原告李某某出卖给了他人,并办理了网签的事实,原告请求解除合同,于法有据。虽然合同约定,若被告未在约定日期前办理网签,除退还全部房款外,另按10%支付赔偿违约金。但被告故意隐瞒事实,明知不能按协议履行,仍与原告签订合同,要求原告李某支付大额的购房款,反而减轻自己的责任,对被告某置业公司的这种不诚信行为应予惩处。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李某与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某置业有限公司返还原告李某购房款480万元及利息,并赔偿原告李某480万元。
一房两卖在实践中时常发生,不仅违背了社会诚信,而且还违反了法律规定。房屋出卖人一房两卖的,除了返还已付房款、利息外,买房者有权要求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在此告诫出卖人,一定要诚信履约,否则当心赔了夫人又折兵。也提醒购房者,在购房时应尽量多了解开发商及房屋情况,防止掉入“一房两卖”的陷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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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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